上海高院近期公开一则法案。岁孩死亡索赔原告宗某、调座到弟弟吴某系夫妻,椅压育有女儿(5岁)、家长儿子(2岁7个月)。车企2023年5月1日,法院宗某驾驶一辆商务车,岁孩死亡索赔载吴某及两子女出行。调座到弟弟10时30分左右,椅压宗某开到路口等红绿灯时,家长妻子看到女儿将座位调得很低,车企转身发现座位压到了儿子的法院头,此时儿子在车内丧失意识伴全身青紫。岁孩死亡索赔家长遂将儿子送医院救治,调座到弟弟经抢救无效死亡,椅压死因为缺氧缺血性脑病。 此后夫妻俩将某汽车公司诉至法院,认为案涉车辆存在设计缺陷,且未设置明显警示标识,被告未尽警示义务,请求判令被告公开道歉并赔偿200万元。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查明以下事实:案涉车辆为某汽车公司生产的小型普通客车。车辆《用户手册》中有关于“警告、告诫和注意”的标注说明,并在“座椅与保护装置”中提及“为了降低伤害风险,车内必须安装儿童保护装置”“警告:如果未将儿童正确安置在儿童保护装置内,则儿童可能在碰撞事故中受到严重甚至致命的伤害。”等内容。 法官认为本案中,原告存在多重监护失职: 一是未为两岁幼儿使用安全座椅; 二是放任幼儿在车辆行驶中脱离监护,让5岁儿童自行操作座椅,且长时间未关注孩子动向。 法院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。 |